作者:[法] 米歇尔·福柯
翻译:钱翰 陈晓径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年12月
ISBN:978720815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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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柯本学期的演讲课程正是他的思想转变期,在上一年的课程《必须保卫社会》中他就说要做一个结束,结束对权力—知识的规范化分析,在这次课程中可以看出是转向对人的治理的研究。于是在这次课程中就可以明显看出这种思想转变期的断裂以及丝连。
内容简介
在1976年底提出的生命权力问题的基础上,福柯打算研究在18世纪采用的这种新的权力技术。这种技术不同于规训机制,其对象是人口,并在了解其具体规则的基础上对人口进行管理。安全技术与以“放任自流”原则为治理合理性的自由主义密不可分。
福柯的分析表明了治理概念的重要性。这就是为什么从第四节课开始,福柯选择把自己的问题域转到治理史的框架下。这是一场理论政变,它突然改变了课程的前景:不再是关于安全部署的历史,而是关于西方现代国家的谱系,后者通过各种程序实行对人的治理。
作者简介
[法] 米歇尔•福柯(1926年10月15日-1984年6月25日)
法国哲学家和历史学家。他对文学评论及其理论、哲学、批评理论、历史学、科学史(尤其医学史)、批评教育学和知识社会学有很大的影响。
1978 年1 月11 日
本课的总体视域: 生命— 权力(bio-pouvoir) 的研究—— 权力机制分析的五个想法——法律系统、规训机制和安全配置(dispositifs)。
两个例子:a) 对盗窃的惩罚;b) 对麻风、鼠疫和天花的应对——安全机制的总体特征:安全的空间——以城市为例——16 世纪和17 世纪城市空间的安排的三个例子:a)亚历山大·勒麦特尔的《论首府》(1682);b)黎世留的城市;c)南特城
今年,我想开始研究某个我称为生命权力的东西,这似乎有点虚无缥缈。它所指的是一系列显得不那么重要的现象, 透过这些现象,生命权力在人类中构成了基本的生物特征,这些机制的整体将能够进入一种政治、政治战略和权力的总体战略的内部,换一种说法,从18 世纪开始,社会,现代西方社会,是如何把人类之所以成为人类的基本生物特征重新纳入考虑的。这大概就是我所说的生命—权力。所以,首先,如果你们不反对,我有一些提议,可以说是一些可以选择的提示;它并非原则,也不是规则和定理。
第一,对这些权力机制的分析几年前就开始了,现在仍在继续,对权力机制的分析无论如何不是对权力的总体理论。它不是总体理论的一部分,甚至不是一个起步。这个分析仅仅只是为了知道,这些是在何处发生,如何发生,在什么和什么之间,在哪个点与哪个点之间,按照什么程序,形成什么结果。因此,如果我们承认权力并非一种物质,一种流体,也不是来自某个源头的东西,而仅仅是一系列机制和程序,其任务就是确保权力而已,虽然有时甚至都没有做到这一点。如果我们承认这一点,我们所做的就至多不过是理论的一个起步,这个理论不是关于整体权力是什么理论,而是部分权力的理论。这是一系列程序,只有如此这般,我们才能理解,对权力机制的分析引发的某种类似权力理论的东西。
第二个提示:这些关系,这些关系的整体,或者更应该说这一系列的程序,它们的角色是建立、维持和转换权力的机制,这些关系不是自我生成的(autogénétiques),也不是自我存在的(autosubsistantes),不是建立在它们自己身上。权力不是建立在自身之上,也不是从其自身出发得到的。更简单地说,在生产关系的旁边和上面,权力机制前 来修改和阻挠这些关系,或者使这些关系变得更加稳固、协调、持久。例如,如果没有在此之上的权力机制,就不会有家庭形式的关系,如果没有在其上、在旁边的权力机制,也就没有性关系。权力机制内在于所有这些关系之中,它们之间互为循环的因果关系,而且,很明显,就在人们可以在生产关系、家庭关系和性关系之中发现的权力机制之间,有可能发现单边的协调活动、等级化的依附、同构现象、同化或技艺(techniques)a 上的类似和连锁效应,它们使得我们可以用一种逻辑的、协调的和有效的方式考察整体的权力机制,从而识别出它们在某一特定时期,某一特定区域的特点。
第三点,对权力关系的分析当然可以通向某种对社会的整体分析。对权力机制的分析也可以与经济变革的历史联系起来。但是,无论如何,我所做的一切——我并不是说能胜任我要做的,因为我对此还一无所知——并不是历史学,不是社会学,也不是经济学。然而,出于简单的事实上的理由,以此种或彼种方式,这与哲学有关,也就是说与真理的政治学有关,因为我从“哲学”这个字眼里看到的就是这个意思,除此之外没有别的什么。那么,我们所做的就是这些,不是社会学,不是经济学,在这个意义上,你们将看到,在我的脑海里,对权力机制的分析的作用就是揭示知识的效果(effets de savoir),它们通过在我们的社会中的斗争、对抗和战斗, 以及作为斗争要素的权力策略生产出来。
第四个提示:我认为,不存在任何一种理论或分析话语没有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被某种命令式话语渗透并含有后者的意味。但是我认为,在理论的范畴内,命令式话语要说的是“喜欢这个,讨厌那个,这是好的,那是坏的,赞成这一边,小心那一边”,而所有这些对我而言,仅仅只是一种审美话语,只能在审美范畴的选择中找到其基础。至于说“对这个作战,而且要采用这种或那种方式”的命令式话语,我觉得,从某个教育机构发出或仅仅只是写在纸上的这种话语是轻飘飘的。无论如何,我觉得,我们要做的事情的维度只能处于真实力量的战场内部,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一个主体可以从他自己的语言出发独自创造这个力量场;人们用任何方法在这个话语内部都不能控制和运行这个力量场。因此,命令式作为我们正在做的理论分析的基础(因为必须要有一个),我希望它是一个条件式的命令式:如果你们想要斗争,那么这里有哪些关键点,有哪几条战线,有哪些限制和障碍。换句话说,我希望这些命令式仅仅只是策略的提示。当然,我的职责,以及那些在同样的道路上工作的人的职责,是为了使分析对于我们的策略切实有效,必须知道在哪些现实的斗争场上,我们如何定位。然而, 无论如何,这里就是斗争和真理的范围,也就是说实践哲学的范围。
最后是第五点:我认为,在斗争和真理之间重要和基本的关系,构成了一个基本的维度,多少世纪以来,哲学就是从这里发源的。我认为,在斗争和真理之间重要和基本的关系,只是自我戏剧化,变得消瘦憔悴,并在理论话语内部的辩论中失去意义和效用。鉴于此,我只提出一个命令,但它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永不搞政治。
好了, 我现在开始这个课程。名称是《安全、领土与 人口》。
第一个问题当然是:“安全”这个词是什么意思?我将在今天,而且可能的话一直到下一周,来讨论这个问题,这取决于我的速度。我将举一个例子,或者一系列的例子,或者将一个例子调整为三个阶段。这是一个十分简单、十分幼稚的事例,我们会从此说起,并且我认为,它将使我讲出一些东西。拿一个最简单的刑法禁令为例,比如,“不得杀人,不得盗窃”,还有随之而来的惩罚,绞刑、放逐或者罚款。在第二次调整中,还是同样的刑法,“不得盗窃”,对于犯法的人仍然伴随着特定的惩罚,但是现在一切都被如此框定:一方面是一系列的监视、审核、检查,以及各种控制,使人们可以有可能在小偷盗窃之前就确定他是否将要盗窃等。另一方面,在另一端,惩罚将不再仅仅是引人注目的、确定性的绞刑、罚款、放逐的时刻,而是类如监禁的措施,伴随一系列施与犯罪者之上的训练和改造,就是我们所谓的教养技艺(techniques pénitentiaires):义务劳动、道德教化、行为矫正等。第三次调整基于同样的模型(matrice),同样的刑法,同样的惩罚,同样的一方面为监视另一方面而有的矫正的框架,但是现在,刑法的实施,预防措施的发展,以及矫正性惩罚的组织将会被下列问题所支配:例如,此类犯罪的平均犯罪率是多少? 如何在一个给定的时刻、在一个给定的社会、在一个给定的城市、在城市或者乡村、在一个给定的阶层等以统计学的方式预测出盗窃犯的数量?第二,是否存在能够增加或者减少这种犯罪率的时间、地区和刑法系统?危机、饥荒或者战争,严厉或温和的惩罚,是否将会改变这些比例?还有别的一些问题:犯罪率,也就是说盗窃本身,或者某种类型的盗窃,这种犯罪会消耗这个社会多少费用、会造成多大损害或者收入损失等?更进一步的问题是:治理这些盗窃的费用是多少?是否严厉的和严格的惩罚比起较为宽纵的方法要花费更多;是否典型的和非连续性的压制比起连续性的压制要花费更多?什么是盗窃以及对其进行压制的比较成本?容忍稍多一点的盗窃或者略强一点的压制哪个更加值得呢?还有更多的问题:当我们抓住罪犯的时候,值得惩罚他吗?惩罚他的代价是什么?为了惩罚他,并且通过惩罚他来再教育他,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他真的能够被再教育吗?不考虑他已经犯下的罪行,他是否永远是一个危险,无论他是否已被再教育过,他会再次犯法吗?总体而言, 问题基本上会是如何将一种类型的犯罪,比如盗窃,保持在社会上和经济上可接受的限度以内,并且,对一个给定的正常运行的社会来说,在某个平均值附近将被视为最合适。以上三个模型对我来说是人们可以研究的不同事物,也是我现在即将研究的事物中的典型。
你们对第一种形式很熟悉,它包括制定一部法律和对犯法者确定一种惩罚,即对允许和禁止进行二元划分的法典的系统,法典、被禁止的行为和某种惩罚之间衔接为一个系统。这就是法律的或者司法的机制。我将不再回到第二种机制,即规训的机制。由监视和矫正的机制所架构起来的法律当然属于规训机制(mécanisme disciplinaire)。规训机制的特点是,在法典的二元系统内部,有一个第三人,也就是罪犯,与此同时,在提出法律的立法活动和惩罚罪犯的司法活动之外, 还有一系列的毗邻的技艺:警察、医学、心理学技艺,它们对个人进行监视、诊断和可能的改造。这些我们都已经讲过了。第三种形式,第三种形式的特征不是法典或者规训机制,而是安全配置(dispositifs de sécurité),也即我现在想要研究的那一系列现象。以一种仍然十分笼统的方式来看,安全配置使我们研究的现象,例如盗窃现象,置于一系列概率性事件的问题当中。第二点,权力对这些现象的反应被置于成本的计算当中。最后,它不是在允许的和禁止的之间建立二元划分, 而是确立一个被认为最合适的平均率,然后确定一个可接受底限,超出界限的事是不能允许的。由此大致形成了对事物和机制的另一种分配。
为什么我要使用这个显得很幼稚的例子?是为了强调两件或三件事情,要把它们弄清楚,这是为了你们,当然,首先是为了我自己。如果你们不反对,我已经明确地给了你们一个非常简洁的历史图谱的框架。法律体系,这是刑罚的古代形式, 从中世纪一直沿用到17 世纪和18 世纪。第二种,我们可以称之为现代的,从18 世纪沿用至今,第三种,所谓当代体系, 很早就开始成为问题,但现在正围绕着新的惩罚形式和惩罚成本的计算而组织起来。这是美国的技艺,然而现在欧洲也是如此6。实际上,如果按照远古的、古代的、现代的和当代的时序来描述这些事情,那么我们将遗漏最重要的事物。之所以说主要的东西遗漏了,首先是因为我说的古代模型也理所当然地涉及那些最新出现的事物。在直至18 世纪都起作用并占统治地位的司法法律体系中,很明显,规训的一面绝对没有缺席, 因为,无论如何,如果人们给一个行为以惩罚,尤其是针对后果不严重的行为的时候,它事实上已经伴随着榜样性的效果作为目标,如果不是针对罪犯自身——因为如果他被绞死,他几乎不可能被矫正——至少是针对居民中的其他人。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展示公开的折磨与处决也是一种矫正和规训技艺。同样的,在这个体系之中,当人们非常严厉地惩罚一个家内的窃犯,由于盗窃是一个被接受者或者被雇佣者在主人的屋子里所为,后果并不严重,却对其处以死刑,很清楚,这只是因为其发生概率而变得重要的犯罪,我们可以说,这里使用了类似安全机制的东西。对于规训系统,我们也可以说同样的话,它也同样,包含了一整套绝对属于安全秩序(l’ordre de la sécurité)的东西。基本上,当人们要矫正一个被判刑的罪犯,人们进行矫正所根据的是他再犯、重犯的风险,也就是人们很快将称之为危险性(dangerosité)的东西——这就意味着安全机制(mécanisme de sécurité)。所以,规训机制并不只是从18 世纪才开始出现;它们早已伴随着司法—法律规则的出现而出现。而安全机制同样也是很古老的机制。反过来,我也可以说,人们正在试图发展安全机制,非常明显, 这并不是搁置或者取消对司法—法律结构或规训机制。恰恰相反,以现在发生的事情为例,仍然既是在惩罚的领域,也是在安全领域。愈来愈多的立法措施(mesures législatives)、司法判决(décrets)、规章条例(règlements) 和公告(circulaires)允许置入安全机制,这一切都变得越来越庞大。在中世纪和古典时期,针对盗窃的法律条文相对非常简单。我们来看看现在的针对盗窃的法律,它不仅仅考虑一般的盗窃,而且还有针对儿童实施的盗窃、儿童受惩罚的身份(status pénal)、心理上的责任能力,整个立法所针对的恰好就是我们所说的安全机制和对个人的监视。你们能看到立法的明显的“膨胀”,为了安全系统的运行,司法—法律条文膨胀起来。同样的,随着这些安全机制的建立,受规训的范围也开始活跃和增多。这仅仅只是一个例子,为了真正地保证安全,必须诉诸一整套技艺,对诸个体进行监视,对他们的状况进行诊断,对他们的心理结构和特殊病理进行分类,等等;简言之,必须诉诸一整套规训的系列,它们在安全机制的底层扩散,并且使安全机制得以运行。
所以,并不存在前后相继的元素的系列,也没有这么回事:新系列的出现导致较早系列的消失。不存在法律时期、规训时期与继之而来的安全时期。规训机制未取代司法—法律机制,安全机制也未取代规训机制。当然在其中,技艺本身变化且被完善,或者至少变得更为复杂了,但是,主导因素发生了改变,或者更准确地说,发生改变的是司法—法律机制、规训机制与安全机制之间相互关联的系统。换句话说,存在着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技艺本身的历史。比如,监禁技艺(technique cellulaire),监禁是一种规训技艺。你们可以研究其历史, 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早在司法—法律时期,它就起到重要作用。它被用在欠债的人身上,并且特别重要的是, 你们能在宗教领域中发现它。所以,研究这个监禁技艺的历史(也就是说,它的转移和用途),你们将会看到,在哪个点上,监禁技艺、监禁的纪律(discipline cellulaire)为普通的刑罚系统所使用,它带来了怎样的冲突,以及这样的冲突如何消退。你们同样也可以分析安全的技艺,例如犯罪统计学。犯罪统计学并非现在才有,但也并不非常古老。在法国, 从1826 年起,著名的“司法部长清算”导致了犯罪统计学的产生7。所以,你们可以研究这些技艺的历史。然而,有另外一种历史,关于技术的历史(histoire de technologies), 更为普遍,当然也更为纷乱,涉及主导性的关联与系统,它决定了:在一个给定的社会,对一个给定的部门——因为就一个给定的时刻、给定的社会、给定的国家而言,事情并不必然步调一致地在不同的部门发展——比如说安全技术将建立,并在其自身的策略中重新考虑并运作司法要素、规训要素,有时甚至会增加这些要素。仍就刑罚领域而言,现在有一个很清楚的例子。很明确,有关刑罚在当代的演变,不仅仅是在其问题域和人们思考的方式上,而且在实践上,很明显,多年来,至少十几年以来直到现在,刑罚领域的关键词就是安全。实际上,经济,压制犯罪的成本和犯罪造成的成本,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基本问题。然而,我们所看到的是,这个问题导致规训技艺如此严重的膨胀,膨胀从很久以前就开始了,简直是丑闻,至少,摩擦矛盾是显著的——显著的伤痛招致反抗,现实的暴力反抗——这就是规训的激增。也就是说,在安全体制形成的过程中,是规训本身激起了最显而易见的冲突,虽然还没有爆发。因此,今年我想要跟你们说明的是,这种技术包括什么,这些安全技术(technologies)包括什么,可以这样来理解,它们中的任何一项都很大程度上在于我前些年谈到的司法—法律技艺和规训技艺的再激活与转型中。
还有一个例子我只粗略地勾画一下,以引入另一个问题领域或者对问题进行强调和概括(再说一次,这些例子我已经谈过不下一百次)。就是中世纪对麻风病人的排斥8,直到中世纪末。尽管还有其他方面,排斥还是主要通过法律与规章在司法裁判上的结合,一系列宗教仪式,至少造成一种划分,在麻风病人和非麻风病人之间二元划分。第二个是鼠疫的例子(这个我也谈过9,所以只作简单回顾)。有关鼠疫的规章在中世纪末制定成形,也就是说16 世纪以及17 世纪,它给人一种完全不同的印象,它完全不同,有一个完全不同的目标,并且最为重要的是,使用了完全不同的手段(instruments)。这些鼠疫规章将遭遇鼠疫的地区和城市严格地划分成格子,并且指示什么时候能出去,在家里以什么方式、在什么时间、必须做些什么,必须吃什么样的食物,不得有某些类型的接触,要求他们在巡视员面前现身,并且为巡视员打开自家大门。我们可以说,这是规训类型的系统。第三个例子,就是我们正在研讨课上研究的,即天花,或者说18 世纪以来的疫苗接种实践。问题提出的方式也很不一样。问题的关键将不再是施加一种纪律,尽管可能会求助于纪律,而是要知道多少人染上了天花,在什么年龄,有什么后果,以及死亡率,损害和继发后果,接种有什么风险,个体接种疫苗后依然死亡或者被感染的几率,在总体上对人口所产生的统计学上的后果。简单地说, 已经不再是对麻风病的排斥,或者针对鼠疫的隔离,而是试图阻止流行病或者地方病的传染问题和医学运动。